一审被告于2016年7月7日完成签收判决程序,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,于7月21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7月29日,北京融昌航缴纳了本次二审诉讼的相关费用,8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正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最高法院”)移送案卷及诉讼费用缴纳证明,二审的相关受理材料需要案件材料移送最高法院后由最高法院出具。至此,上诉人关于本案的二审上诉程序已经开始启动,2016年6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【2016】黑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,民生银行也无权行使本案涉及的执行权利,本案仍为未决诉讼事项。